連勝文被槍擊案昨天偵結,板橋地檢署以厚達五十三頁的起訴書,說明這件社會矚目案件的來龍去脈,包括犯案的動機、手法,凶槍的來源、槍擊對象的認定,及被告林正偉(馬面)的犯後態度、具體求刑。起訴書摘要如下:

犯案動機勒索不成 起意殺陳鴻源

林正偉因經濟拮据,欲向陳明雄勒索錢財,以一九九二年的土地糾紛為藉口,到陳明雄住處欲見面被拒,認為遭輕視,起意殺害陳明雄的兒子陳鴻源,使陳明雄承受喪子之痛。

案發當晚八時廿分,林正偉到永和國小造勢現場,持槍上台欲槍擊陳鴻源。林正偉僅從競選旗幟及看板得知陳鴻源長相,當���是從舞台右後方衝向前,以為陳鴻源是主角會站於舞台中央,故衝上舞台後即向站於中央位置的人開槍。

當時也在台上為陳鴻源造勢的連勝文正要發言,與陳鴻源互換位置,站於舞台中央,遭林正偉槍擊,子彈貫穿連勝文臉部,射入位於舞台下方的民眾黃運聖,造成黃運聖死亡。

作案手法一槍一彈 造成一死一傷

本案經刑事警察局及新北市警察局鑑識中心鑑識結果,死者黃運聖腦部取出的子彈,是由林正偉身上查獲槍支擊發。由連勝文送醫時臉部創口情形、現場舞台與死者的電動代步車相對位置、現場蒐證帶,重建彈道結果。

林正偉是站在舞台上,持槍朝連勝文臉部近距離射擊一發,彈頭由連勝文左臉頰射入並貫穿右顴骨,最後射入舞台下方死者的右上眼瞼,彈頭停留於死者左顳部腦實質組織內。

此有連勝文送台大醫院急救的病歷資料、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及新北市刑大現場勘查報告可以證明。本件可確認被告是擊發一槍、一彈,造成一死一傷的結果,並無被害人自導自演的可能性。

本案認定被告是針對陳家行凶的理由,包括:一、林正偉於十一月廿六日共四次前往陳鴻源服務處及兩次前往造勢晚會現場。二、林正偉於槍擊前六分鐘,兩次撥打電話給杜義凱、林永裕,均與陳明雄有關聯性。

三、陳明雄、陳鴻源父子及現場里長等人,事前並不知道連勝文會來造勢晚會現場。四、經調閱連勝文座車至永和國小沿路監視器畫面,未見有人尾隨。五、林正偉所有電話通聯,均無可與連勝文相連結的對象及因素。

六、依調閱的監視器畫面,未見被告有與何人同行,或交談而得知連勝文當晚永和國小的行程。七、依現場音頻圖顯示,未顯示林正偉行凶前有喊「連勝文」或罵「三字經」。

八、林正偉遭逮捕後與警方的談話錄音及歷次偵訊,均堅稱槍擊對象為陳鴻源。九、證人葉冠宏證稱,林正偉曾說對於陳明雄不與他見面的事很生氣,並稱陳鴻源出事就不能怪他。

十、依據測謊結果研判,林正偉應該是被帶到警局才知道連勝文幫陳鴻源站台,且是在警方告知下,才知道被槍擊的對象是連勝文。十一、經搜索被告住所,未見有何可資證明被告有政黨傾向的相關物證。

本件案發後,坊間有關被告犯案動機的傳聞,諸如選舉恩怨、選舉賭盤、土地糾紛買兇殺人、針對「最大咖」、陳鴻源事先有穿防彈衣等,經專案小組詳細調查,認為均非事實,應予排除。

凶槍來源測謊未過 分案繼續追查

林正偉供稱,凶槍是十一、二年前向已死亡的林姓男子取得,但測謊未通過。

本案槍支年份依槍號所示為一九九五年出廠。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透過管道協查,得悉該槍支的購買人為菲律賓出生、現居住於美國的男子F氏,於一九九九年十月廿七日第一次在美國購買。

經訪查F氏證稱,購槍後不久,透過貨櫃公司將槍支寄到他定居於菲律賓的母親住處,運送時間約一個月,他飛回菲律賓親自接收該託運貨物。但之後不久,該手槍疑遭竊取。

被告如何取得凶槍,目前仍不明,凶槍流向的追查耗費時日,另分他案繼續指揮司法警察偵查。

具體求刑量處極刑 杜絕選舉暴力

被告林正偉素行不佳,持槍自重,僅因故未能與陳明雄見面,即認為陳明雄看不起他,欲持槍殺害其子陳鴻源作為教訓,竟於造勢晚會衝上舞台,眾目睽睽之下,欲槍殺候選人陳鴻源。

行凶時,林正偉是近距離朝對象的致命頭部射擊,開一槍後,擬再補一槍,可見置人於死之意甚為堅決。被告犯後亦無悔意,顯示目無法紀、惡性重大。

猖狂的暴力行徑,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破壞選舉秩序、造成選情動盪,且讓台灣辛苦建立的自由民主政治及公平選舉的良好形象,遭到嚴重斲傷。不予重懲,無法遏止暴戾之氣,及杜絕暴力對公平選舉的威脅,請求量處極刑,以儆效尤。


以下內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122/2/2l9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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